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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政策

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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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门诊特殊病种:恶性肿瘤放化疗;肾透析;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;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;血友病;再生障碍性贫血。

  二、患者人员类别: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;北京市老年人;北京市学生儿童。

  三、门诊特殊病患者只能在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中享受特殊病待遇。

  四、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程序:

  1. 到医保办领取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》(一式三份)

  2. 患者提出申请,然后填写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》;

  3. 由主管医师填写确诊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后,签字;

  4. 患者持“审批单”到医保办审核盖章,然后持“审批单”及社保卡到用人单位和区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“特殊病种”审批手续。

  5. 办理全部审批手续后,患者将粉红色的审批单交到医保办公室备案。

  五、门诊特殊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,必须建立门诊“大病历”。医师在“大病历”中做好相应就诊记录,即:病情变化、用药和检查治疗情况等。

  六、患者持医师开具的处方、检查治疗单和医疗保险手册,到门诊收费处指定窗口交费。

  七、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办理特殊病种审批。

  八、费用结算周期:

  1. 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,首次发生门诊“特殊病种”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。

  2. “特殊病种”结算周期为360天,若结算周期超出审批期限,需继续办理“特殊病种”的审批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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